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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 一、 | 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 |
| 二、 | 參加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必須先取得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正式證書。 | |
|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 |
| (一)筆試: | ||
| 1.命題方式: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部分得用英文)
2 2.考試時間:二至三小時 3.科目範圍:消化系外科有關之各種基礎及臨床醫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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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試: | ||
| 1.實施方式:每一參加甄審者,須經三至五位口試委員之口試。 2.內容範圍:與筆試科目範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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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分標準: | ||
| 1.筆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2.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平均,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3.凡參加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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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報名及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 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
| 五、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
| 六、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及訓練名額:(91.07.06理監事會議決議案-修改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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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專科醫師應考資格:(91.07.06理監事會議決議案-新增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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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會員證書影本及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三)一般外科主任或相關科系主任簽章之在職證明。 (四)最近三年在消化外科學會或國內外雜誌以第一作者口頭發表有關消化外科方面論文影本一篇或以上。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六)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甄審費:1.筆試:貳仟元(含筆試題庫及磁片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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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口試:壹仟元(請劃撥至本會,劃撥帳號:18858447)。 | ||||||||||||||||||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甄審。 | |
| 九、 | 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百分以上。 (一)參加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年會年會,每次積分四十分(94.03.25 理監事會議決議案-修改通過) (二)參加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地方學術大會 ,每次積分二十五分(94.03.25 理監事會議決議案-修改通過) (三) 參加國外消化系外科醫學會 ,每次積分二十五分 (四)CICD醫學大會,每次積分三十分 (五)於國內外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二十分 (六)在本會認可之國內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消化系外科論文者,每次第一作者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第三作者積分五分。 (七)在國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消化系外科論文者,第一作者積分二十五分,通訊作者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第三作者積分五分。 (八)國內與消化外科有關之不定期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或各細分專科醫學會年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三分,二小時以上者,與消化系外科有關部份每增加一小時增加一分。 (九)消化外科學進修: 1.國外進修,每月核給四分。 2.國內進修(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三分。 |
| 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公告之期限內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左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台灣消化系外 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三)符合第八點所定展延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黑白相片二張 (五)查核費 |
| 十二、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之結果,由本會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向本會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 |
| 十四、 |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相關資料。 | |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其他有關之試卷、口試紀錄、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除留供參考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之各項資料,應繼續保存三年。 | |
| 附註:(請參照入會資格審查辦法第一 條) | ||
|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審查辦法: 1.取得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 2.曾在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臨床訓練者(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3.經本會會員兩名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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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衛生署通過後成立,修改時亦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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