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章程 |
| 第 一 章 總 則 |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urgical Society of Gastroenterology",以下簡稱為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以促進消化系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 第 二 章 任 務 | |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促進消化系外科之研究與發展。 二、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參加國際消化系外科醫學之會議與活動。 四、 出版有關消化系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 制訂及甄審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制度。 六、 協助會員間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及消化系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七、 舉辦消化系外科之相關事項。 |
| 第 三 章 會 員 | |
| 第 五 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執照,從事消化系外科四年以上,並取得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會員。 |
| 第 六 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消化系外科有興趣者,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執照,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準會員。 |
| 第 七 條 | 凡國內外有關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對消化系外科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
| 第 八 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贊助會員。 |
| 第 九 條 | 一、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之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4、 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二、 準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享有之權利:除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他均比照會員。 |
| 第 十 條 | 本會之會員、準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 |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若有重大事故,影響本會會譽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取消會籍於會員大會追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行申請入會。 |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逾期兩年不繳納會費者,除特殊原因外,停止其會員之權利,逾期四年不繳納會費者,取消其會籍。 |
|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廿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兩次理監事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原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 第 廿 條 | 本會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 通過財產處分。 六、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審核會員入會資格及退會之議案。 二、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其他應辦理事項。 |
| 第廿三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選舉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 察查本會工作計劃進行之狀況。 五、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 五 章 會 議 | |
| 第廿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及學術討論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 第廿五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
| 第廿六條 |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廿七條 | 本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 六 章 經 費 | |
| 第廿八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會員、準會員之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 基金孳息。 四、 自由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收入。 |
| 第廿九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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