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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消化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消化系外科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
| 第三條 |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獲得由本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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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
| 第四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
| 一、 |
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
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恕不受理。 |
| 二、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 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連絡電話相關資料。 |
| 三、 |
會員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 內不得超過四十分。 |
| 四、 |
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四十分。 |
| 五、 |
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地方學術大會,每次積分二十五分。 |
| 六、 |
國外消化系外科醫學會,每次積分二十五分。 |
| 七、 |
CICD醫學會大會,每次積分三十分。 |
| 八、 |
於國內外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第一作者每篇積分二十分。 |
| 九、 |
在本會認可之國內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消化系外科論文者,每次第一作者積分二十 分,通訊作者積分十五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第三作者積分五分。 |
| 十、 |
在國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消化系外科論文者,第一作者積分二十五分,通訊作者積 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第三作者積分五分。 |
| 十一、 |
國內與消化外科有關之不定期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或各細分科專科醫學會年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三分,二小時以上者,與消化系外科有關部份每增加一小時增加一分。並酌收教育積分審查工本費NT$
800 /三分每增加教育積分一分多收NT$100,並以NT$1,000為上限。(94.10.28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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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消化外科學進修: 1、國外進修,每月核給四分。 2、國內進修(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三分。
第八項至第十項之消化外科論文刊出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
| 十三、 |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本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參加後須向本會報備並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正反面及醫師證書正反面之本)。 |
| 十四、 |
專科醫師換證之條件於六年內總積分A+B類需達300分以上,【A類】六年內參加
本會年會及秋季會積分不得低於200分,【B類】為參加國內外不定期學術研討會 及論文發表之積分,且不得以B類之積分替換【A類】積分,自公告三年後實行新
規定,【於99年2月以後證書展延之專科醫師需特別注意】。
(96.02.10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
| 第五條 |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 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 |
| 第六條 |
各項繼續教育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 代簽,經發現則註銷該時之繼續教育積分。 |
| 第七條 |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不得重覆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
| 第八條 |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
| 第九條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三百分,且不得有一年積分掛 零。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本理監事會同意制定,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