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文號:1141560094B
承辦單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第一科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六日。鑑於身心障礙者身體功能發展情形,且考量 其障礙情況,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 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用語一致,將「身體功能及構造」修正為「身體系 統構造或功能」。(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七條)
二、考量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爰 正附表二甲之類別四之鑑定向度「b410心臟功能」、「b415血管功 能」、「b430血液系統功能」及類別五之鑑定向度「b510攝食功能 」障礙程度之基準;並就類別二之鑑定向度「b230聽覺功能」障礙 程度之基準酌作修正;另為因應行政作業及系統功能增修所需作業 時間等前置配套作業,並定明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自一百十四年 九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