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之。 |
二、 |
大會代表之產生,依下列分區集會方式選舉之︰
(一)、 比例︰各區每十位會員得有一位會員代表,五名(含)至九名得加選一名,不足五名,不選代表。
(二)、 選法︰會員須親自以身分證領取選票及投票。
(三)、 區域劃分:以會員工作地點為分區依據;惟無工作地點者,以通訊地址為分區依據
台北市:台北市、馬祖地區。
北 區︰新北市、基隆市。
桃園區:桃園縣市。
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市。
台中市︰台中市。
彰投區: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
台南市︰台南市。
高雄市:高雄市、澎湖縣、金門地區。
屏東區︰屏東縣市。
東 區︰花蓮縣市、台東縣市。
蘭陽區︰宜蘭縣市。
(四)、 各區得設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投票所,惟該區各投票所之選舉作業必須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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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會代表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四、 |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
五、 |
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六、 |
各區選舉大會代表之日期與地點應由本會秘書處於選舉日之三十日前通知會員參加。 |
七、 |
本會理事會指定各區選監小組召集人,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
八、 |
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
九、 |
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由選監小組召集人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整,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十、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